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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陳姓婦人2004年1月在花蓮瑞穗鄉與張進茂結婚,兩人都是再婚未辦結婚登記。張前年過世,張的弟妹否認陳女曾與其兄結婚,不讓她繼承遺產。陳女打官司主張,曾舉行公開宴客的結婚儀式,依舊法規定婚姻有效,要求以配偶身分繼承遺產42萬8000元。

一、二審法院審理時,結證婚人王姓夫婦說溜嘴,所謂賓客是在同餐廳吃飯的高中生受邀併桌,結婚證書由男學生代筆,張在結婚證書的簽名,也是高中生代簽,所有人皆穿平常的服飾,沒有人穿禮服。法院據此認定陳女與張請證人喝喜酒,不構成舊法規定的結婚要有公開儀式,婚姻關係不成立,判決陳女無繼承權。陳女上訴,今天仍被最高法院判敗訴,定讞。

【中央社╱台北27日電】

陳姓女子在同居人亡故後主張兩人曾結創業貸款 高雄二胎房貸如何快速借錢 民間借貸急用現金 建地貸款率利最低銀行房貸 房屋貸款利率比較表南投二胎房貸 信貸利率>青年首次購屋優惠房貸2015 空地貸款婚宴客,向同居人家屬索討遺產。但最高法院認定兩人並無台北哪裡可以借錢 台北快速借錢方法貸款利息怎麼算 缺錢急用的人>急需現金救急 急需現金周轉台南借錢 台東借錢管道銀行利率換算表 週轉金貸款>貸款率利計算公式excel 貸款利息試算表>台中借錢 代辦貸款委託書範本結婚儀式,判決結婚無效定讞。

民法在民國96年修正前規定,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並有2人以上的證人,不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,就貸款期數試算 貸款率利試算表公式符合結婚要件。陳女聲稱與同居人張男在民國93年結婚,適用舊法規定,雖不須強制登記,但仍須符合公開儀式的法定要件。

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,陳女在同居人張姓男子死後,主張兩人在民國93年曾在花蓮瑞穗的餐廳宴客結婚,舉行公開儀式,在2名證人見證下簽署結婚證書。她身為張男妻子,依法有權繼承遺產,要求張家給付新台幣42萬餘元。

但歷審都認定,兩人雖然找一桌友人宴客,但並未穿著結婚禮服,也沒有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,結婚證書還是請隔壁桌的高中生寫的,證人對於兩人是否結婚,說法也前後不一,難認可採,判決結婚無效,陳女沒有繼承權。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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